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4052号
原告: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友谊路大安大厦**8C。
法定代表人:高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东街东4-3-301。
法定代表人:刘凯声,总经理。
原告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6元,减半收取4958元,由原告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纪晓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