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民初2076号
原告: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友谊路大安大厦**8C。
法定代表人:高青,总经理。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郑家鹏,总经理。
原告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拓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桂 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