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7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5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天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裕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负责人郑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帆,总经理
上海怡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6)苏0585执1305号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163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