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地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万迈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中地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197号
申请人(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办事处学院路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JBLKMXU。
法定代表人:邬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贵州中地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雍阳办事处云星社区干田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AJQ1Q53Q。
负责人:李轩。
被申请人(被告):贵州中地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11号楼26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QGWW03。
法定代表人:周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地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贵州中地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查询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8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地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贵州中地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68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700元,由申请人贵州***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家烈
审判员  刘忠明
审判员  贺光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