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2民终9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深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民,上海市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飞,上海市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16年9月21日注销登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徐强,经理。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16年9月21日注销登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上诉人上海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均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孙幸冬
审判长  刘建颖
审判员  余 艺
审判员  邬海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末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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