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执34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林口乡风岩村委会***村民小组77号。
被执行人:上海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78幢。
法定代表人:马川,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奉劳人仲(2022)办字第338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在收到裁决书十五内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受理。******于2023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22)办字第338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顾 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