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晟泰建设有限公司

刘某某、日照晟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2民初11037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 被告:日照晟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西、连云港路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345180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日照晟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申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