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484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
法定代表人:関秀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34573Y。
法定代表人:常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1200.50元。
审 判 员 陈丽娜
二O二O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