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煜荣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冻结、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66443.5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4169元,执行费2459元,共计17307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3071.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