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煜荣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冻结、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66443.5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4169元,执行费2459元,共计17307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3071.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