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煜荣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204民初1386号
原告:**,汉族,1977年03月出生,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攀,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4年08月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住陕西省凤县。
被告: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02号九座2320号。办公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电科技园产业园*座**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龙,男,汉族,1943年01月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陕西省延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龙,男,汉族,1943年01月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系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的起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长  左拥军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