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2民终22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5日生,住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攀,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常光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龙,男,汉族,1943年1月1日生,陕西省华阴市人,住陕西省华阴市岳庙东街**号院。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4民初271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4民初271号之一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41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建安
审判员 董 敏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