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德令哈林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802民初464号
原告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
法定代表人朱铁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德令哈林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河西街。
法定代表人孟昭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德令哈林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78元减半收取,即2139元由原告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