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3执6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堇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堇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7)青010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堇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广告使用费86800元、违约金4981元、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月15日的违约金91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277元,合计947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青海堇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广告使用费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堇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海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418.51元,对该笔存款已扣划并交付申请人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青海堇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其名下无车辆登记。后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果。因被执行人青海堇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青海堇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冷季平
审判员***
审判员杨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冶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