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盈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2619号
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XX号X号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铁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顾雪雯(实习),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海盈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东村(北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上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盈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975负担。
审判员  田文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小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