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海畅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808号
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青海省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87889Q,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2号号楼1071室。
法定代表人:朱铁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雯,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海畅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791806090,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3层11304室。
法定代表人:单振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海畅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海海畅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彩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金莲
书 记 员 冶小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