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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珠海英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市旧货调剂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民初4698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英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沿河东路399号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3818578C。 法定代表人:荆凌,执行董事。 被告:珠海市旧货调剂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里五街169号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6399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然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珠海英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市旧货调剂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审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绮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