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331号
申请人:惠州市东正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4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71918185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中基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大厦6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4567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市东正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基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中基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以人民币1003876.57元为限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3876.5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广东中基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以人民币1003876.57元为限的财产。
以上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做其他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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