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6民终3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号*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谭夕应,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上诉人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夕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诗永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