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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981民初3293号
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址:高州市石仔岭(原氮肥厂内)。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尹,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茂名市油城八路17号709房。
法定代表人:戴文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众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在庭外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高州市广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斌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