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197号
原告: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技术开发区漕河泾路延伸段2号经开投厂房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75090P。
法定代表人:周雪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喜勇,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庆曲珍,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高驰科技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楼1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4NT97H。
法定代表人:向巴次仁,任职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龙安,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高驰科技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案诉讼费1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次仁德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向巴措姆
书 记 员 次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