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驰科技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藏高驰科技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第三人西藏高驰科技信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马红梅
审判员     普布旦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