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财德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5314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颜某某,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市财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岐山村1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颜某某、重庆市财德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00元,减半收取359.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