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03执71号
本院受理的云南茂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睿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70000元,被执行人张远红、杞建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云南茂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郎春生
书记员 王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