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1民初15299号
原告云南正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茂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正协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正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云南正协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剩余1699元退还云南正协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严 华
书记员 李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