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523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145号盛迪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3622P。
被告:云南茂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彩云间花园5幢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569828241。
被告:***,男,汉族,42岁,住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茂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茂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4元。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