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4080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北路武汉长城创新科技园1栋标准厂房A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6683055XL。
被告:湖北泰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9176261X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公司、泰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