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泰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4080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北路武汉长城创新科技园1栋标准厂房A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6683055XL。 被告:湖北泰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9176261X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公司、泰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