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1民初3302号
原告:湖南省联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百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湖南省联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百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省联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联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联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6元,减半收取计2708元,由原告湖南省联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