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恢350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玉山镇燕桥浜路。
法定代表人:费林康。
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忠。
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城中市中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贾循国。
申请执行人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昆商初字第08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529.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