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12887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2887号之一
原告: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燕桥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3529340T。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龙,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4631028U。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52元,减半收取2297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27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莺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