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2743号之一
原告: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鹏山路26号祥云悦广场2幢1430室。
法定代表人:金秀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艳,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园玲,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小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太星工业园区协星路。
经营者:韩锦莲。
被告:太仓市浏河镇吉龙土石方工程部,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和平新村101号。
经营者:沈玉怀。
被告: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燕桥浜路。
法定代表人:黄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龙,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世越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丰收北路1428号5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胜君。
被告:优泽泰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西路117-4号。
法定代表人:唐俊。
原告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小妹建材经营部、太仓市浏河镇吉龙土石方工程部、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昆山世越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优泽泰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暂计3753元(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3日起按LPR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实际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日,出票人太仓恒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收票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300000元,承兑人为太仓恒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号码:230830510817120210202845426572,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日。该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第六次背书人为优泽泰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原告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但被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六被告应当向原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及利息。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以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一审民事纠纷,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詹立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戴 怡
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