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6民初1300号
原告:贵州奥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0581008B,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号二单元。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A区金融101大厦–TA–*幢**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安静,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原告贵州奥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贵州奥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77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工人工资45868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工程消费支付14757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整改工程款91000元;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整改材料款5071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洽谈备忘录》,约定原告将电信普遍服务项目(望谟)工程任务下达被告管理施工,施工工作量按实际施工工作量计列,施工中按进度付款,工程开工至完工阶段,提供竣工草图及工程资管系统中所需录入相关业务点的电子文档证明,经公司单点验收合格。工程款的拨付方式为:按实际工作量完成工程款拨付50%的进度款,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拨付实际结算额的70%。同时协议约定,由于被告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没有向工人支付工资,且应当由被告支付的工程消费性之处也要求原告垫付。2017年9月8日,被告施工的水秧村、油停村两个站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被监理单位工程师通知整改,但是被告并没有进行整改。2017年10月10日,被告施工的另外三个站点懂闹村、关寨村、石牛村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被监理单位沈阳联讯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原告在再次要求被告整改不能的情况下,将被告的五个整改站点交由***整改,导致原告额外花费了141710元整改费用。在被告没有实际工作量且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没有义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未向工人支付工资,却唆使工人闹事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工人利益,替被告垫付了工人工资45868元,且无奈之下向被告支付了77000元工程款。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根据原被告协议约定以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施工协议洽谈备忘录》并非原告贵州奥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而是**、**、***等人以个人名义与**签订,且《施工协议洽谈备忘录》上没有原告贵州奥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也没有原告相关的授权手续。因此,原告贵州奥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奥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0.00元,退还原告贵州奥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罗思会
人民陪审员颜亨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