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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6民初725号
原告:***,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均,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包工头,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包工头,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廖国都,男,1992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包工头,住重庆市。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贵州奥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0581008B,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号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安静,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与被告***、**、廖国都、***、贵州奥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8.87元,减半收取170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哈登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