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地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志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长沙天地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2085号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蔡王村鸿发大市场**。
经营者:张从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镇,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天地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华美欧大厦**iv>
法定代表人:章俊。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长沙天地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为1394元,由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聚满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