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志强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31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执字第00996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建清。
委托代理人邢君明。
被执行人张志强。
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张志强结欠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0000元,该款于2015年3月15日前归还150000元,于2015年4月5日前归还原告193333元,于2015年5月5日前归还193333元,余款193334元于2015年6月5日前归还;张志强结欠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利息36016元,该款于2015年4月5日前支付28816元,于2015年5月5日前支付3600元,于2015年6月6日前支付3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6601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于2016年3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志强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766016元。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徐 澄
执行员 卢东昕
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