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5民初444号
原告: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柳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2409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29元,由原告太仓市苏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