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众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6民初259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男,200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山东益众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原山东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通衢路北首路西(洛北花园丁段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益众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原山东时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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