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苏州鑫茂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苏州鑫茂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696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鑫茂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1478号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苏州鑫茂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821607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913元、执行费1061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9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代理审判员*再波
代理审判员沈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