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934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工业园1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35300189。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盛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68389267。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盛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23元,由原告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