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934号
申请人: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工业园**-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35300189。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盛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68389267。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原告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盛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盛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康信节能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盛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