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毫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573号之一
原告: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道中兴路口。
法定代表人:常惠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毫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州街******。
法定代表人:沈前品。
原告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毫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07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27元,由原告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