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毫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5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道中兴路口。
法定代表人:常惠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毫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州街******。
法定代表人:沈前品。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毫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苏0582民初135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毫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飞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毫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存款8万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