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日照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一,男,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李家庄子村。
申请执行人**一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其与日照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4573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扣划并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一与被执行人日照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