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62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杰(系申请人***之子),男,1992年0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三路北段。
被申请人:日照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李家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7417635XC。
法定代表人:李宗会,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居民委员会、日照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债权207982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以杨康所有的鲁L×××××号牌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
一、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债权207982元,期限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杨康所有的鲁L×××××号牌车辆一辆,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56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纪庆义
书记员 李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