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1545号
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大道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EQE06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北首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1683508724。
法定代表人:牟晓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2元,由日照新时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月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