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姚守刚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03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3.5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款项22.1万元,剩余部分案款始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遂于2019年5月20日提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前经本院作督促协调工作,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31日主动交款8万元,包括诉讼费5285元,执行费3516元,及利息57599元,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