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3执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16835087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7)鲁11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支付工程款235800元及利息(按判决方式计算)和迟延履行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交纳案件受理费5285元、执行费3516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2018年3月6日,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了企业财产,包括厂房和在山东华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则没有申报财产。
2018年1月,经本院调查不动产管理部门,未发现***有登记房产,但发现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登记房产二处,本院遂于2018年1月29日裁定查封了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二处。2018年5月8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产、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3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岚山区虎山镇朱家官庄村委会享有的拆迁补偿款26万元,目前该村拆迁工作正在进行,有关拆迁补偿款尚未到位。
关于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到期债权线索,经调查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等,查找不到山东华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无法核实该债权线索。本案执行中,本院曾作出决定,对***予以拘留15日,但因***不在家而未实施成功。2018年5月14日,本院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了信用惩戒。因本院已经冻结了***的拆迁补偿款,故无需再拍卖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房产,且目前没有其他可供快速变现的执行财产,故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拆迁款到位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