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3执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16835087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二处,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故应解除对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二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