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3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16835087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享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岚山区*镇*村委会享有的拆迁补偿款2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