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秦核工程吊装有限公司

***与海盐秦核工程吊装有限公司、颜士恒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海盐秦核工程吊装有限公司、颜士恒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7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港民诉保字第0005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海盐秦核工程吊装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海盐县秦山镇长丰路183号。
被申请人颜士恒。
被申请人固镇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海盐秦核工程吊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
二、对被申请人颜士恒所有的皖03/xxxxx号变形拖拉机予以扣押。
三、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李加尹位于xx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 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梓岳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3)港民诉保字第009号
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关于申请人潘建英申请诉前保全张清云等财产一案,我院作出(2013)港民诉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查封房产需协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
对被申请人张雪云名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东方小区7号楼一层2号门面(丘号556170-52)予以查封。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3)港民诉保字第009号
张雪云:
关于申请人潘建英申请诉前保全张清云、张雪云、孙赋明财产一案,我院作出(2013)港民诉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冻结债权需协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
对被申请人孙赋明在你处的债权(人民币1500000元以内)予以冻
结。冻结期间,停止向任何人支付,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