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30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四川鼎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吴炎炽,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宇,系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鼎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牛敏
书 记 员 李易